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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好门窗 再谈隐私保护
来源:思壮无框阳台 作者:思壮无框阳台 发布时间:2008-06-19 点击:

关好门窗 再谈隐私保护
在关于立法保护隐私权争议的同时,有关部门和个人也希望业主加强隐私保护意识

   [专题:电子眼夜窥民宅事件]

  “电子眼窥私”事件后,市民个人如何在摄像头密布下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成为焦点话题。包括被偷窥的旺业豪苑业主在内,不少人认为,普通市民自身应当加强保护隐私意识。有业委会负责人提出设想,在小区内设立规定,全面保护个人隐私。

  业主警醒加强保护

  电子眼恶意偷窥小区住宅的消息曝光后,旺业豪苑的不少业主向管理处经理李远青询问情况。昨天下午,又有两名忧心忡忡的业主来找李远青,问能不能拆掉对面同乐大厦楼顶的摄像头,防止万一哪一天又出现偷窥事件。

  当业主提出要求的时候,李远青很无奈。他说,电子摄像头利大于弊,政府已经对相关违法操作者进行了处理,以后应该不可能再出现类似事情。这位管理处负责人说,他耐心说服业主,做了一些解释工作,希望从正面引导业主情绪。

  事实上,旺业豪苑不少业主也在反思自己对隐私的保护。住在旺业豪苑金业阁27楼的杨女士说,她们家睡觉都拉好窗帘,“平时很注意这些”,洗手间的窗户虽然正好对向同乐大厦的摄像头,但那扇窗户从来不开。旺业豪苑开盘时,杨女士一家就买下了这套房子,女儿两口子住在这边。28楼的一名业主说,他家阳台面向摄像头,但自己平时都很注意,拉好窗帘不会被拍到。

  知道这次偷窥事件后,大部分业主表示,会更注重拉好窗帘关严窗,保护自身的隐私。而此前,不少业主尤其是住在高层的业主对自身隐私保护意识不是很强。旺业豪苑管理处经理李远青说,希望业主们加强隐私保护意识。

  建议加强隐私保护宣传

  “我们肯定会向业主们宣传,让他们加强自我隐私保护,”在通过本报了解到雅园立交电子眼窥私事件后,多位社区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工作站负责人表达了类似意见,希望以此警示业主们,注意日常对自身隐私的保护。其中有负责人提出,将考虑是否有必要通过各方协商,制订出小区规则,全面保护业主的隐私。

  福田区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先生接到记者电话时表示,自己和同事正在阅读报纸、讨论此事,“我们都觉得,以安装大量摄像头的方式监控路面、关键部位的状况很有必要,对提高深圳城市治安水平有很大帮助,但如何完善法规,使摄像头被正确使用也很重要。”

  邹先生说,景洲大厦业委会一直很关注居民隐私状况,也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居民提高自身隐私保护意识非常紧要,“去年,很多业主都不喜欢锁信箱,整天开着,结果有一位女业主就经常开其他住户的信箱。据我们了解,主要出于一种窥私心理。事后,我们就对业主们进行了宣传,希望他们积极主动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使信箱这样的私人空间不要暴露在外边。”

  龙岗区一小区业委会主任陈先生表示,在他所在的小区,洗澡、更衣不拉窗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涉及到个人判断,我们也不好干涉,但作为业委会而言,进行相关宣传是必须的。”

  “我们肯定会以海报或是小区大会等形式来宣传,既然有这样的事发生,我们就有责任嘱咐业主们,毕竟国家和深圳都还没对这个立法,我们只能从业主自身出发,先主动保护好隐私,避免被侵犯。”陈先生说。

  采访中,一些社区工作站的负责人也表达了相似的意见。“从报上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挺吃惊的,我们会在稍后召集居民们开会,向他们宣传,至少出入都要把门窗关好,从最简单的事做起,”梅富工作站的黄站长表示。莲花二村工作站站长则告诉记者,小区里经常会进行普法教育,但关于保护隐私方面的宣传工作还做得较少。

  龙岗一小区业委会主任邹先生还提出设想,“是否有必要在小区设立规定,全面保护业主隐私?”他认为,如果召集包括业委会、街道办等各方代表进行商议,并在业主隐私权和小区安全中充分权衡利弊,在小区里设立相关规定是可行也是必要的。

  此外,所有受访业委会主任均表示,若旺业豪苑被偷窥事件发生在自己所在小区,业委会将代表所有业主出面,以法律途径主动维护业主利益。

  ■律师说法

  私人空间界定仍不明晰

  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的向南律师从本报报道电子眼窥私事件起,就一直高度关注事件进展。了解到龙岗一小区业委会主任邹先生的设想后,他表示,现行体制下业主自订管理规约的效力仍有限,另外,私人空间如何界定目前仍不明晰。

  向南介绍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小区业主大会有权力制订管理规约,且可以约束全体业主的行为,“这只涉及到小区业主,对外部人员的效力有限,小区召集各方代表制订规约应该会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否也能约束外部人员的行为目前还不得而知。”

  他认为,隐私的保护关键还是和私人空间界定有关,这是个立法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表述,“除了个人住宅肯定属于私人空间外,我个人认为,在酒店、饭店、咖啡厅等区域,人们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措施创造小空间,不允许他人介入时,这些空间也应属于私人空间。”

  “私人空间的界定要等待国家立法的明确,但立法同样有难度,毕竟法律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不可能细化到生活的角落,所以,业委会方面提出订立规约的办法,可能也正好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向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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